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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执行债务人的对外债权?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罗林债务纠纷团队 Author 罗林债务纠纷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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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三角债的情况:债务人没钱还债,但在外还有债权。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来追回债款。笔者也曾经有过通过在执行中代位,成功帮委托人要回债款的案例。本篇文章,笔者将细说“代位”。



罗林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1


找到债务人的债权


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是,债务人有对外债权,并且成功被债权人发现。因此,如何查找债务人的对外债权变成了破局之法。根据笔者经验总结,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工商内档:审计报告


企业工商内档中有大量信息,涉及企业股权变更、增资、减资的部分时,会有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或者审计报告。当发现有债权线索时,可以通过工商内档中记录的审计报告编号,请求查阅审计底稿,进一步调查债务人的债权情况,并固定证据。


中登网: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


中登网(中国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提供的业务包括: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租赁登记;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质押登记;所有权保留登记;租购登记;留置权登记;保证金质押登记;存货/仓单质押登记;动产信托登记;其他动产担保登记。


中登网网址:

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zhongdeng/index.shtml


中登网网站截图


裁判文书网:判决文书


裁判文书网由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公布除特殊情形外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在裁判文书网检索框输入债务人公司全称或自然人姓名,即可搜索出相关法律文书。如果发现涉及债务人对外债权的判决文书,就可以据此行使代位权。


裁判文书网网址:

http://wenshu.court.gov.cn/Index


裁判文书网网站截图


中标信息查询网站:中标信息


目前网络上有许许多多的招标网站,债务人的中标信息其实就是一个债权线索,通过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后,若发现招标单位还拖欠债务人应付款的,债权人则有机会通过代位方式追回款项。


通过以上方法找到债务人的对外债权并固定证据后,就可以开始行使代位权。主要由两种方法:在执行中代位、提起代位诉讼。



2


“代位执行”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代位执行”的法律概念,但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通过法院的执行措施达到“代位执行”的效果。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需经过“冻结债权——次债务人异议期——能与不能强制执行”三个步骤。


冻结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 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


次债务人异议期


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图片来源:pixabay


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能与不能强制执行


1、能强制执行

(1)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2)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3)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不能强制执行

(1)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2)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案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理由成立的,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通过执行程序中的“代位执行”对次债务人进行追偿,当然是简单有效的方法。但是,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没有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情形下,只要次债务人提出异议就不能执行,无奈之下只有通过代位诉讼来实现对次债务人的追偿。



3


代位诉讼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结合上述两条法律的规定,代位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已到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4、次债务属于金钱给付内容


代位权行使的难点


代位权诉讼最麻烦的是债权人的举证,在三角债务中,债权人通常仅可能知道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却难以确切知道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详细内容。


笔者认为:债权人若能提供初步的证据可以证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譬如合同、公开的中标信息、审计报告等,就可以考虑先去立案起诉,在审判过程也许可以通过申请调查取证核实或者次债务人的自认确定该笔债权。


◆ 文章转自:罗林债务纠纷团队


◆ 本文系作者观点,不代表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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